[導讀] 作為我國生態環境監測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近日被審議並原則通過。
2月17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幹傑主持召開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和防護條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訂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聽取《建設用地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農用地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製定情況匯報。
當前,生態環境監測在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但長期以來,生態環境監測缺乏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規範,在監測機構建設、職能定位、責任追究等方麵一直缺失法律依據。
會議指出,生態環境監測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是生態環境管理的“頂梁柱”。製定《生態環境監測條例》,是推動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頂層設計的迫切需要。要著力抓好條例製定後續各項工作,推動條例盡快發布實施。
從程序上來說,《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被生態環境部通過後將上報國務院後轉到司法部,然後走立法程序,其正式發布還需要一段時間。而且目前公開的是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但從會議精神和征求意見稿中,黄瓜网站免费看也能看出,此條例的發布將對環境儀器和環境監測市場產生重大利好!
規範業務範圍
《條例》指出,生態環境監測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對環境質量、生態狀況和汙染物排放及其變化趨勢的采樣觀測、調查普查、遙感解譯、分析測試、評價評估、預測預報等活動。包括對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聲、光、熱、生物、振動、輻射、溫室氣體等環境要素質量的監測,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河湖、海洋、農田、城市和鄉村等生態狀況的監測,以及對各類汙染物排放活動的監測。
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範將統一
《條例》中指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製定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範,國務院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按照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範,組織實施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監測活動。
這表明,以後所有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將按照生態環境部頒布的標準,檢測人員再也不用為各部門間標準不統一而頭疼。
鼓勵新技術、先進裝備研發
《條例》中指出,國家支持生態環境監測高新技術、先進裝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鼓勵開展新型汙染物、應對新興環境問題和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涉及汙染物的研究性監測,保護生態環境監測知識產權及成果。
雖然近十年以來我國生態環境監測技術取得了很多進步,但長期以來形成的技術更新謹慎、人員水平需提高、資金嚴重不足等問題,導致環境監測行業技術更新慢,新技術推廣難,從業者魚龍混雜等。未來,多點發力,多技術同時更新,可能會形成百花齊放的新市場格局。
自動監測數據可為行政執法依據
《條例》中指出,通過自動監測設備、設施獲取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依據,但有證據證明該監測數據存在錯誤的除外。
在線數據地位一直在爭議中不斷被認可,此條例將在線數據的地位正式規範,也就是隻要不涉及訴訟,在線監測數據都是被認可的,即使在行政執法中。
為此,亟須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體係,以法律法規為支撐,統一各部門生態環境監測職責,規範各生態要素監測工作,增強各部門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此《條例》的發布將對規範和統籌我國環境監測事業起到重大作用。
附件:
1、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pdf
2、
《生態環境監測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編製說明.pdf